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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诉法第六章法条变动

作者:在职研究生信息查询网 来源:在职研究生信息查询网 上传时间:2021-01-18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007)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012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2012年新增)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2007)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2012年修正)   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2007)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2012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2012年新增)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2007)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2012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2007)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2012年修正)  免责申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收集发布于在职研究生信息网栏目,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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